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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行受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南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嘉兴市**督管理局2014年12月给上诉人的答复内容不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销售未经法定许可产品和虚假宣传的问题,无可撤销内容。但又未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任何判决。故上诉人就上述两个问题向南湖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南湖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上诉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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