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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走访了平湖市多个相关部门,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本案情况特殊,应给予立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的工资待遇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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