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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2日,本院收到韩**诉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的儿子马**原先安葬于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回民集体墓地,现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下属的嘉兴市**领导小组强行拆除,且此次强拆未充分与逝者家属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并未依法进行,事后起诉人得知在拆迁中,强拆人员并未依据伊斯兰习俗迁移起诉人儿子的遗骨,而是随意用白布包了一块泥就草草了事,现起诉人儿子的遗骨也不知位于何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确认嘉兴市人民政府对于起诉人家属墓地的强拆行为违法;⒉嘉兴市人民政府责令参与强拆的部门找回起诉人家属的遗骨;3.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韩**、马**、马*、马从良诉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拆墓地行为违法一案,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本案起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与前案重叠,属于重复起诉,故不符合起诉条件。至于起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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