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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1999年8月2日,原安吉县人事劳动局根据原安吉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申请报告,经审核作出安人劳薪(1999)21号“关于同意陈**等同志办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待遇的批复”,批复内容同意陈**等二同志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计算,待遇按劳动**事部劳动人险(198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本院认为,从该批复作出之日起至起诉人汪**起诉之日,已超过五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汪**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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