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新**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8000元,并加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5)1号行政决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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