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护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4)1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浦**限公司停止生产,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8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长兴**护局于2015年7月24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长环罚字(2014)125号行政决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