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孙*等与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孙*、张**、廖**、孙**等5人因不服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孙*、张**、廖**等4人,以及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周*、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因故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原告张**等5人,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吉县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年)》,已在被告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告知其应明确具体的地块名称、方位。

原告诉称

原告张**等5人诉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于2015年9月13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回复原告,拒绝依法履职。被告未依据申请描述的内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系有意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判令被告依法提供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部内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安吉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证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邮寄凭证,以证明已提出申请;3.原告身份证;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的答复》,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被告辩称

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辩称: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原告申请公开信息描述为两项:1.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1999—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农耕田改变使用性质的全部资料。对第一项内容,被告查阅相关土地规划文件资料确定芝里社区没有单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是包括在安吉县递铺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申请获悉的规划时间为1999年至2020年,其中最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06—2020年安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了第一轮1996—2005年期间的规划。因该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在被告门户网站上可以查询,故书面告知原告可到被告门户网站查询并明确的具体网址。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第二项内容,因该申请获悉的信息内容宠大,涉及芝里社区集体所以所有的村民建房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集体公共事业福利用地及国家建设征用地等大量土地使用信息,因历史原因有的已不存在、有的已主动公开、也有不主动公开,无法提供。同时,申请获悉信息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规定精神,同时应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被告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结合原告所在区域多次征地情况,告知原告明确具体地块名称、方位,亦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1.安吉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答复;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4.安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订版)批后公布;5.安吉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订版规划图;6.递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保图;7.安吉县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本院认为

原告对被告证据1—3无异议,认为证据4—7不真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4-7不具有真实性,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各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因对方无异议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3日,原告张**等5人向安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1999—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农耕田改变使用性质的全部资料”。填写的“信息用途”为,“了解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宏观建筑发展史。该安吉县**筑发展史与申请人生产、生产相关,与申请人研究安吉县域发展有关”。被告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1.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批准的《安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我局按规定依法在安吉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限公示,公示的具体网址:http://www.ajgt.gov.cn/Portal/Content.aspxMTypeu003d0u0026amp;PageIDu003d1u0026amp;WebIDu003d568361u0026amp;WebModuleIDu003d191;2.请明确具体的地块名称、方位。”原告收到该答复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安吉县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无不当;本案中,被告将上述政府信息以政府网站的方式公开,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张**等5人以邮寄涉案申请表的方式申请公开“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1999—202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农耕田改变使用性质的全部资料”等两项内容,在被诉答复中,因原告申请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已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无证据证明该告知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或不符合原告要求的公开方式;对原告申请的第二项内容,被告主张原告应明确具体的地块、方位,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复,理由成立。原告以“了解安吉县递铺镇芝里社区宏观建筑发展史。该安吉县**筑发展史与申请人生产、生产相关,与申请人研究安吉县域发展有关”为由,同时申请被告公开第二项内容,既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

综上,被告安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等5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等5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另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开户银行:湖**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湖**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