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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史**、钦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史**、钦洁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征收款项。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作出的2013年度长雉计生征字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主动缴纳征收款项,为此,申请人在征收决定书生效并催告后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长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年度长雉计生征字第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人史**、钦洁征收社会抚养费112910元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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