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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宋**等13人诉嵊州市人民政府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本院已收悉。起诉人宋**等13人请求为:一、请求判定被告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还原告企业的合法的企业所有制和自主经营权;二、请求判定被告无条件的归还原告合法的个私财产权和合作企业主人翁权利;三、请求判定被告无条件的补发原告的退休养老金与医疗费报销,今后按企业规定要被告发放养老金与医保;四、本案诉讼费要被告支付;五、按国家赔偿法,要被告赔偿损失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宋**等1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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