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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邮寄的行政诉状,起诉状以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为被诉人,请求审查城乡**设部(85)87号、浙政(83)62号文件是否合法;要求被诉人返还绍兴市违反行政的绍兴市仓桥直街龙**10#房产;被诉人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经济、精神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事项属于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事项,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起诉人之争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起诉人坚持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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