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绍兴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