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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绍兴市**高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绍兴市**高新区分局要求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高新区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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