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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义卫医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9月15日起至案发(非医师行医时间1个月29天)擅自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73弄15-1号开展医学诊疗活动。被执行人不能提供诊疗收入凭据,非法所得无法认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盒、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3盒、黄**注射液2盒、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1盒、氯化钠注射液9瓶;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4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3项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完全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生局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义卫医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3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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