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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