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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丽水**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丽水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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