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钭兆福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钭**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缙云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缙云县公安局因违法扣押物品给原告钭**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元;2、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起诉人在未向被起诉人申请行政赔偿的情况下直接向本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钭兆福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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