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叶*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椒计生征下字(2014)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多生育一胎的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元,该决定于2014年6月22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未履行生效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下字(2014)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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