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赵**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4)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的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14700元,该决定于2014年6月26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未履行生效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4)第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