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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香诉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赔偿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5年6月17日,原告张*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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