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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李*、陆**、许**、丁**诉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杨**、李*、陆**、许**、丁**因诉蒙城县人民政府蒙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社区居委会调整、更名方案的批复》一案,不服亳州**民法院(2014)亳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蒙城县人民政府蒙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社区居委会调整、更名方案的批复》属于对本案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杨**、李*、陆**、许**、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杨**、李*、陆**、许**、丁**上诉称: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秘(2003)61号批复,将会直接导致其所在社区群众的身份证件、户籍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的变更、调整,对其生产、生活、工作产生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向法院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蒙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蒙政秘(2003)61号《关于同意社区居委会调整、更名方案的批复》,系其对所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社居委行使区划调整及更名的职务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处理内部行政事务的文件,并非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一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对李**、杨**、李*、陆**、许**、丁**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李**、杨**、李*、陆**、许**、丁**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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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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