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双墩分局税务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肥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杨*与巢湖市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钟会才与巢湖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合肥和**有限公司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钟会才与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朝胜二审行政裁定书
殷朝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敬**限公司与合肥**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杨*、长丰县民政局民政收养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尤廷军与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