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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廷军与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因诉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尤**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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