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因诉安徽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尤**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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