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希**有限公司因诉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希**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