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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希**有限公司与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希**有限公司因诉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肥希**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希**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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