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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上诉意见同一审起诉状意见,同时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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