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上诉意见同一审起诉状意见,同时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