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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冬生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过冬生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过冬生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过冬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过冬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过冬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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