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诉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王*与合肥**管理局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合肥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承包经营户与巢湖**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蒋**承包经营户与巢湖**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肥东县规划局规划管理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肥东**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刘**等与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平江与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陈*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凯**责任公司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