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刘**、蒋*、蒋**诉合肥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刘**、蒋*、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刘**、蒋*、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刘**、蒋*、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蒋**、刘**、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