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李**、李**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行诉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李**、李**、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李**、李**、李**撤回上诉,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居士林与庐江县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与安徽强**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肥东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申请赔偿决定书
董**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刘*与合肥**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合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