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强**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强**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