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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起诉人李**称:起诉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请求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宣政秘(2007)179号《关于同意收回宣城**旧房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信息,但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令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请求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宣政秘(2007)179号《关于同意收回宣城**旧房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信息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问题,并非申请有关政府信息。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李*的起诉。

上诉人李*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依法用邮寄方式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应在法定时间内对上诉人书面公开或告知,其没有尽到公开或告知的义务,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一审法院应该受案审理。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更不是要求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而且安徽省人民政府也没有拒绝公开。因此,《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起诉符合起诉受理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合肥**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载体的现存的信息。本案中,经对上诉人李**提出的申请内容审查,其是以询问的方式咨询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宣政秘(2007)179号批复的行政定性问题,对该提问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分析判断等方式才能作出相关解答,故对李*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第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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