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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兵起诉肥东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音、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起诉人关*诉称:其于2014年6月24日向肥东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肥东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关*申请公开四个批文的征地合同书等信息的答复》,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肥东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土地中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就上述事项已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现起诉人就该内容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对关兵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关*上诉称:其2010年起诉是要求撤销肥东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其所在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将侵占原告的5.33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而本次诉讼是确认肥东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征收本村民组集体土地中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针对的是2011年判决后剩下的3.53亩没有实施征收的土地,与2010年诉讼无关,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事项,不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该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故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仅对上诉人一审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一审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判进行审查。

本案上诉人关*2010年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肥东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其所在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皖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本次诉讼中,关*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确认肥东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本村民组集体土地行为违法,但其并未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是肥东县人民政府再次实施征收行为,也未提供再次征收的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诉请事项属重复起诉。对此关*不服,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要求确认在(2011)皖行终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作出后,肥东县人民政府再次实施征收该村民组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显然其在二审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且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综上,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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