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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肇允诉安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起诉人马肇*诉称:马肇*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到侵犯,向安庆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安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对马肇*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马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马**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马**的起诉。

上诉人马**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提供了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的宜访字(2014)6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的皖访字2014(B)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行复(2014)14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这些材料能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提出的文革遗留问题等事项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处理,该信访事项不是法庭审查的范围,法庭只有权审查安徽省人民政府拒绝履行职责是否违法。综上,上诉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上诉人马肇*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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