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与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监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14日,起诉人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起诉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安徽省银监局(以下简称:省银监局)。诉请要求:依法判令省银监局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书面答复其于2013年5月20日实名举报涡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分配改革中的天价工资、侵吞汇丰大厦等资产和造假改制、欺上瞒下、大搞一家亲裙带关系以及涡**用联社理事长等班子成员带病提拔六项问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粟**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粟**的起诉,本院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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