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起诉合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38号,在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征迁范围内。2013年5月15日合肥市规划局作出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3401002013000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据合肥市规划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反映,至2013年5月30日相关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在编制。故起诉人认为合肥市规划局的许可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肥市规划局核发340100201300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违法,并承担违法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