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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友、何锡传诉南陵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管理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何**因土地征收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何**,上诉人何**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何**、何**是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村民,其占用的集体土地在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南陵县2010年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74号)征地范围之内。2010年12月20日,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并送达籍山镇联城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等事项告知了村委会,村委会作出了不要求听证的证明。2010年12月26日,南陵县人民政府将南陵**局组织编制的南陵县2010年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申请在南陵县籍山镇用地范围内将农民集体用地1.9779公顷(其中耕地1.1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6894公顷,合计2.667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2011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陵县2010年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74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南陵县籍山镇用地范围内,将农民集体用地1.9779公顷(其中耕地1.1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6894公顷。2011年5月14日,南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在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村委会信息公告栏上,公布了《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年8月19日,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南国土秘(2011)78号、79号《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两原告15日内交出土地。2011年11月22日,两原告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12月26日,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芜市行复字(2011)25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两原告不服,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发布县重点工程舒雅家具建设中,征收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周村村民组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原判据以认定的证据有:1、《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10)58号),2、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委会证明,3、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5、《关于南陵县2010年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74号),6、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照片,7、原告何金*、何锡传身份证,8、南国土秘(2011)78号、79号《交出土地决定书》,9、芜湖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10、2010年9月17日南陵县国土资源局送达给原告的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2011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陵县2010年第2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74号)文件下发后,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5月14日发布了《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在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村委会信息公告栏上予以张贴,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对两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南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何**、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何**、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金友、何锡传上诉称: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二审开庭全面审理本案。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依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的要求南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县重点工程舒雅家具建设中,征收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周村村民组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是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为证明已依法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向法庭提交了在南陵县籍山镇联城村村委会信息公告栏上公布《南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照片。为此,被上诉人南陵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何金友、何锡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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