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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强成义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撤诉)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强成义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因强成义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鸠行赔初字第000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强成义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沈巷镇人民政府补偿强成义各项损失90000元;并给强成义与被拆房同等面积的活动板房。强成义自愿撤回上诉。强成义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强成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强成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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