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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强成义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恢复)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强成义与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因强成义不服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鸠行赔初字第0001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人民政府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以(2013)芜中行赔终字第00002-1号行政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现因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消失,应恢复案件的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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