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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诉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禹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实施城区改建为征收目的,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9月1日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调查通知(蚌山住建委征字(2013)12号),2013年9月13日进行第一次摸底公示,并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二马路及周边区域摸底调查公示表,并且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将《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在2013年8月13日蚌埠日报上进行为期30日向被征收人征求《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公示及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2013年11月16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蚌**(2013)12号《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范围房屋征收公告》。马*刚于2014年8月11日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蚌埠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4日作出蚌政复(2014)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1月16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范围房屋征收公告蚌**(2013)12号,并于当天在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公证下,在以下六处分别张贴1、二马路南市场西侧,路西简易房南数第一间,贴于玻璃门上(该办公室南侧挂有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项目征收办公室标牌);2、新华小区南楼三楼三单元(陈**称)单元门入口楼梯旁;3、中**银行蚌埠二马路支行大门东侧墙壁上;4、二马路新市场北区南门口,入口东侧门柱上;5、二马路新市场北侧老油厂(陈**称),大门西侧门柱上;6、蚌埠青年变电站对面住宅楼,楼北侧公告栏内(公告栏上方有北京焦*祖传正骨广告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案中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第十条”对我区政府上述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6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日,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六处不同位置张贴《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该张贴行为经安徽**信公证处予以公证,内容与程序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2013年9月13日发布摸底公示,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调查公示表,并且《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在蚌埠日报上进行为期30日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的公告。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区域公示及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6日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六处不同位置张贴《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内容与程序进行公证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马**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区域内,作为市场经营户其应当于2013年11月16日知道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原告马**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马**关于其在2014年8月5日通过邮寄才知道公告内容,应当从2014年8月5日计算,且蚌埠**民法院立案时已对原告诉讼的时间进行审查,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的诉讼理由。但是其诉称的理由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的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对于原告马**的诉称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马**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裁定对于上诉人于2014年8月5日收到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未予认定;2、原审裁定对于上诉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的事实未予认定;3、原审裁定未对(2013)皖蚌众公证字第4617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公证书不具备法定效力;4、即使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并不能推断上诉人知晓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5、上诉人提供的顺丰快递单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是在2014年8月5日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内容。综上,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并于同日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六处不同位置予以张贴,且张贴行为经安徽**信公证处予以公证,该征收公告的公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在征收公告第十条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上诉人马**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区域内,作为市场经营户其应当于2013年11月16日知道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二马路市场及周边区域房屋征收公告》。上诉人主张通过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该征收公告内容,并由此于2014年8月11日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因此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8月5日起算无法律依据,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超过诉讼期限的正当理由。根据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马**于2014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应予退还上诉人马**。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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