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靖*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王**等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蚌埠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靖*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申请裁定书
赵**、王**等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李*等与五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