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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靖*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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