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申请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再审申请人王**、王**、王**、王*、王**因与被申请人怀远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3)蚌行赔终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怀远县公安局在侦查韩**杀害支友勤案件中,隐瞒重要证据,弄虚作假,认定激情杀人,只有韩**的供述,没有证据印证。王**一直在上班,没有下落不明。法律规定有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两个赔偿标准相近,申请人选择行政赔偿。二审判决既然认定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驳回起诉,而不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既然受理了,撤销了不予赔偿决定,就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答辩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不应当再审。怀远县公安局在侦查韩根喜杀害支友勤案件中,是否隐瞒重要证据,弄虚作假,是否认定激情杀人等,如果申请人不服应当对该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怀远县公安局履行的是刑事侦查职责,与行政赔偿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区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情形;刑事赔偿特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情形。怀远县公安局的职权既有行政管理部分,也有刑事侦查部分,在侦查韩根喜杀害支友勤案件中,其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权,不是行政管理职权,这两个职权没有交叉重合,因此也不存在受害人选择适用行政赔偿或者刑事赔偿的情形。怀远县公安局对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依法只能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作出决定,其错误适用行政赔偿程序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撤销不予赔偿决定的原因是适用法律错误,而不是认定其刑事侦查行为错误,因此并非如再审申请人所述就当然地应当赔偿。再审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向法院同时请求判令怀远县公安局赔偿一切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院撤销行政赔偿决定后,在没有认定怀远县公安局存在损害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依法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王**、王**、王*、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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