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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固镇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从海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五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原告徐从海诉称: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固镇县国土资源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原告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原告从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回复中得知涉案拆迁补偿安置的存在。被告作出的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据此,本案徐**应当先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二审裁判结果

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维权无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徐从海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须机关裁决。而本案上诉人徐从海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相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徐从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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