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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怀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原怀远县建设局(现变更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5年4月22日颁发怀城建字2005-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载明:建设单位:怀远县**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禹都华庭小区;建设位置:政府北路以北,怀魏以西;建设规模:14#1162㎡六层,8#5048㎡六层,9#4980㎡六层;附图及附件名称:①申请表,②规划图,③施工图,④规划图;发证机关:怀远县建设局;发证日期:2005年4月22日。原告李*与第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4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适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怀城建字2005-017号。余**与第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15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适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怀城建字2005-017号。原告孙**与第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7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另查明:怀远县涡北**西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怀远县涡北**西区业主委员会以其与第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6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怀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怀远县涡北**西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怀远县建设局(现变更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第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禹都华庭项目规划方案的局部调整,虽未举行听证,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调整后的规划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规范设计条件的要求,且该项目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多年,无法按照调整前的规划方案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故原告孙**要求撤销怀城建字2005-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李*的起诉,已另行作出(2014)怀行初字第00037-1号行政裁定、(2014)怀行初字第00037-2号行政裁定。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孙**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变更规范的行政行为违法,且提供的证据有伪造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对被上诉人的行为应予撤销。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变更规划必须公示、听证,否则就是违反程序。一审法院是胡乱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同意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怀**北新区综合开发建设协议;

2、浙江**地块设计条件通知书;

3、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

4、土地使用权证;

5、原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6、嘉**产公司申请局部调整规划的报告;

7、会议记录;

8、调整后规划设计方案;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2、竣工验收备案表;

13、禹都华庭西区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物业交接明细表。

证据1-13证明:①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②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作出,未侵害业主的利益;③该变更是由于道路变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作出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④物业交接明细表也证明了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

被上诉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职权依据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设部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

王*、李*、孙**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人行通道、车库、托儿所、物管用房、活动用房图纸复印件,证明小区的原规划;

3、录音资料、交接清单复印件,证明图纸来源;

4、录音资料,证明要求第三人提供规划许可证及变更规划批文时,第三人没有提供;

5、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变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证明被告规划变更有问题;

6、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谈话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7、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记杨**谈话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8、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科同志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9、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访答复,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0、怀远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书,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1、蚌埠市人民政府行复查复核书,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3、《物业管理条例》,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4、《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7、产权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变更规划不合法;

1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开工和竣工时间;

19、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证明开工、竣工时间及参加验收人员;

20、业主委员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变更规划的违法性。

被上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第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第三人主体资格;

2、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该行政行为对本案原告王*和李*不造成侵害,故王*和李*主体不适格;

3、和解协议一份,证明西**委员会已经代表业主放弃该纠纷的起诉权力;

4、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西**委员会已经代表业主放弃该纠纷的起诉权力;王*在上一个案件中是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同时又是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王*全程参与了上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故其说2014年4月8日才知道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没有依据的;上一个案件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行为也代表了王*;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会议记录,证明变更规划是主管部门经过研究批准的,是合法行为。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原怀远县建设局(现变更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被上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禹都华庭项目规划方案的局部调整,该调整后的规划方案确实对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禹都华庭西区业主的权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涡北新城区新怀社区禹都华庭西区业主委员会已就被上诉人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提起诉讼,与被上诉人怀远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撤回起诉。现上诉人孙**再行提起要求撤销怀城建字2005-0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行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孙**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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