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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孙坪手套厂诉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安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河县孙坪手套厂诉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头铺镇政府)撤销对起诉人14套房屋的强制拆迁并要求对14套房屋安置一案,不服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时诉称:五河县孙坪手套厂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城镇土地,地号2703001001。2007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建成孙坪服装批发市场。2011年4月11日,因徐*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对上诉人所有的服装批发市场进行拆迁,在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的压力下,双方签订了《徐*高速公路(五河段)征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未能对上诉人的房屋按城镇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而是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补偿。在拆迁临时安置补助一栏,双方做了备注说明:上诉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将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地面上的附着物拆除腾空交付,红钱外(14套)房屋因暂时有人居住,临时过渡。2014年,五河县头铺镇人民政府在无人安置、无手续的情况下将临时过渡房非法强拆。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本案起诉人起诉的事项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五河县孙坪手套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裁判结果

宣判后,五河县孙坪手套厂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五河县头铺镇政府违背了安置补偿时备注要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在对上诉人房屋无手续、无安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虽然五河县头铺镇政府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了拆除,但本案上诉人起诉的事项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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