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简称淮上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刘**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龙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邢**,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海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2年7月5日,原告取得了蚌埠市淮上区森茂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双墩村经营蛋鸡养殖、销售。并且办理了该养殖场的税务登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3年5月15-17日,蚌埠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对原告及双墩村部分村民就有关村民将土地转让给盛达肉牛场问题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记录。2013年5月31日,淮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刘**就其擅自建设森茂养殖场厂房及办公用房进行了一次询问调查。2013年6月18日,被告对原告经营的森茂养殖场(包括围墙及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既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以其违法占地或系违章建筑为由对原告经营的森茂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实施,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其实施强制拆除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原告主张被告该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经营的森茂养殖场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淮上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1、被上诉人刘**兴办的森茂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刘**既非本村村民,使用土地又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故所用土地系违法用地;二是刘**私自假借其他村民的名义申请办理了“盛达肉牛养殖场”的审批手续,但森茂养殖场的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三是森茂养殖场厂房等建筑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上诉人强制拆除刘**兴办的森茂养殖场程序合法,在调查取证之后,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限期拆除,被上诉人拒不履行,经过执法部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森茂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审理的是上诉人的强拆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至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由法律确定的职权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且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之后方能进行,故淮上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淮上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关于兴办肉牛养殖场的申请;关于小蚌埠镇双墩村村民陈**筹办养牛场的申请批复;畜牧养殖业用地申请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

蚌埠市**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蚌埠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询问笔录。

5.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

6.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置(2010)175号文。

7.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通(2011)38号通告。

8.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地政(增减挂钩)置(2011)41号文。

9.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通(2011)44号通告。

被告同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供的证据有:

1.刘**兴办肉牛养殖场的申请;淮**农委的批复;2008年刘**向国**区分局、小蚌埠镇政府并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书。

2.刘**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附图。

3.刘**与汲**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及汲**的荣誉证书。证明双方手续合法,不是违建及违法占地,是政府扶持鼓励的大学生创业。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对在一审出示的证据、证明目的及质证意见同一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刘**兴办的森茂养殖场系违法建筑,在经过执法部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森茂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合法。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既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实施强制拆除时履行了任何法定程序,故被上诉人刘**主张上诉人淮上区政府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森茂养殖场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因此,淮上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