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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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