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于2015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