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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子湖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4)蚌山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宽、程**,被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12年11月1日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做出龙*(2012)59号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统一仓库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是:北至凤阳路,东至解放三路规划红线,南至淮河路,西至三中东围墙。征收部门为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龙子**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通过报纸等形式予以公示,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396号(栋)1单元4楼5号在上述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拆迁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于2013年5月31日被拆除。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另查明,被告在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被告针对原告所有房屋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本案被告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故被告就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书和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行政职责。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是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职责;二是即使征收部门龙子湖区住建局未报送,分工是政府内部的事,被上诉人与征收部门系上下级领导关系,该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三是在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存在多项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法院应一并审理。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被上诉人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项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是庇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1、2012年11月11日,被上诉人依法做出龙政2012(59)号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统一仓库国有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龙子湖区解放街道具体实施。上述征收决定及相应的补偿方案,均依法予以公示。截止目前上诉人与征收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被上诉人依法没有与上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职权和职责,被上诉人未收到征收部门报请的做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因此,被上诉人无法且不能做出任何房屋补偿决定,也不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说。3、上诉状中提出的政府强拆并没有证据证实,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龙*(2012)59号。

3、征收范围红线图。

4、统一仓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房屋征收决定审批表。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7、征收现场公示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的照片。

8、协商选择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

9、评估机构现场笔录。

10、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评估初步结果。

11、评估结果公示。

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3、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6号)。

以上证据证明有关涉案地块的征收和补偿工作,被告作为区级政府已经履行了行政法规、市政府文件所规定的法定职责。

上诉人王**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误拆与强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4年3月15日法制文萃报第14版复印件。

3、蚌私字1-100755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蚌国用(划**)第2010-028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蚌龙政复(201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6、龙复议字(2013)2号复议受理通知书。

7、蚌龙政复(2013)2号复议决定书。

8、蚌龙政复(2013)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9、(2013)蚌龙复受字3号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10、蚌龙政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1、2013年10月29日关于王**申请龙子湖区住建局不主动履行法律职责造成房屋被拆除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行政复议的答复。

12、2011年12月22日长期租房协议书。

13、安徽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13证明在房屋还没有被拆迁前高*就在宾馆租的房子开公司,原告及其儿子高*都在宾馆居住。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对在一审出示的证据、证明目的及质证意见同一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上诉人王**上诉认为,自己拥有合法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也多次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因为双方就房屋内的装修、装饰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形下合法房屋被强拆,被上诉人应该承担不履行职责的责任。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征收公告虽然系被上诉人龙子湖区政府颁布,但具体实施征收的部门是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子湖区政府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故其无法作出拆迁补偿决定。故上诉人王**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龙子湖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王**认为龙子湖区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有多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其合法房屋系被政府强制拆除等诉请,应另案起诉。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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