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廊坊**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蚌埠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盛物业蚌**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荣盛物业蚌**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廊坊荣盛**蚌埠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廊坊荣盛**蚌埠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