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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人民政府(简称曹老集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淮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曹老集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尹*、沈**到庭参加诉讼。曹老集镇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蚌埠市淮上区200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为了实施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曹老集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周**委会在对李**的房屋面积和地上附属物进行测量,并经李**签字确认后,于2012年12月22日与李**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李**于2012年12月25日领取了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等款项,合计27407.2元。2013年7月,李**主动要求拆除房屋,周**委会遂将李**的房屋拆除,并将土地复垦。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现有文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为了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周**委会在同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周**委会将李**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进行了复垦。李**称曹老集镇政府挖掘其宅基地使地下的珠宝文物丢失,没有证据证明。李**要求判令曹老集镇政府挖掘宅基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1、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申请的证人进行调查核实。2、原审法院未让被上诉人提供相关的未发现珠宝的证明性材料,以及双方协商不成而强制进行挖掘的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曹老集镇政府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老集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曹老集镇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证明土地复垦的依据;

3、调查表、确认表,证明李**的房屋及树木情况;

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结算表、转账凭证及收据,证明周**委会和李**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且李**领取了安置补偿款。

李**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协议中的第5条载明,未尽事宜可以协商解决,我的宅基地的地下埋藏物准备捐献,也和镇里干部提出过;

2、土地整治补偿费用结算表,证明结算表中没有包括地下埋藏物;

3、丢失物品清单,证明根据我的印象、我自己想起来的、罗列的地下物品;

4、2张照片,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主动要求村里和镇里拆除了房屋;

5、曹老集镇答复意见书,证明房屋拆除后找镇里反映情况镇里给的答复;

6、淮上区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证明房屋拆除后向区里反映,区里进行了登记;

7、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相关证据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周**委会在同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将李**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和复垦。在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曹老集镇政府挖掘宅基地进行复垦的行为并不违法。故原审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正确。虽然李**上诉称曹老集镇政府挖掘其宅基地使地下的珠宝文物丢失,但在起诉及庭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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