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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长城诉蚌埠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黄长城诉讼请求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黄长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黄长城上诉称:1、本案原审法院隐瞒捏造违法压案的事实,我是2015年3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的,但其却说是4月1日收到的;2、我以医疗纠纷起诉蚌埠**民医院时的主审法官与本次诉讼的承办法官系同一人,因两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该法官再次审理了我的案件,故原审承办法官违反回避规定;3、我向蚌埠市公安局提交了医疗事故罪报案书,而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决定,可见本案既是行政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且我与蚌埠**民医院医疗纠纷赔偿一案中,司法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事实。综上所述,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令蚌埠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将本案移交到应当移送的主管机关处理。二、对上诉人在本案前与三院医疗纠纷赔偿一案中,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调查,并依法撤销相关枉法裁判书,纠正冤假错案。三、依法采取紧急措施,解决原告××人的医保账户被蚌埠**民医院私下冻结的问题,解决蚌埠**民医院应预先支付原告医疗费及生活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黄长城起诉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黄长城上诉称原审承办法官违反回避规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黄长城上诉请求第二项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第三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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