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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孔**与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孔**因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违法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鉏正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柴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孔**与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张**、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张**、孔**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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